多国企业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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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关于跨国公司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主要依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申报表》进行计算。该表将跨国公司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服务的非居民企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无论注册资本是否达到一定规模或拥有多少海外分支机构,均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并需要报送相关数据: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服务活动;

(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济组织;

(三)取得设立机构的合法证照并在有效期限内。 对于注册门槛较低的小微型外资企业来说,只要是其设立的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可认定为跨境企业。对于以特许经营方式在国内开展业务的外国企业,如果其所有的境外分支机构合计营业收入占其全部营业收入的50%以上,也应当计入其跨国经营范围,并纳入跨境企业统计范围。 除了上述形式上的条件外,在确定企业是否属于跨国公司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不同经济体的跨国公司分别进行统计。

2.同一经济体的跨国公司仅统计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存在多个法人的跨国公司只选择一个法人作为代表进行统计,该法人所拥有的各个境外企业的营业额均应计入该法人所属的跨国公司总额中。

3.对于仅有一个经营单位的跨国公司,该经营单位应当是总机构,与其有关联的境外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及其他经营场所等)的营业额之和,视为该跨国公司的营业额。

4.对于有多个经营单位的跨国公司,应以其总体来判定是否属于跨国公司。其中,有进出口经营权或者外汇自营买卖权的营业网点(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以及其他经营场所)均为该公司的经营单位。若某营业网点的营业额低于其对应国家的最惠国税率标准,则该公司在该国的营业额应为零,不计入该跨国公司的营业额。若某一营业网点的营业额高于其对应国家的最惠国税率标准,但低于该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的,则应就其差额部分补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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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国企业指其生产单位、营销单位和服务单位分散在不同的国家,而且由他们就所在的国别市场自主作出管理决策,企业内的各个单位都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自主地对当地市场的条件和顾客好恶作出反应,总部并不参与企业战略的日常管理或者只参与一部分日常管理的跨国企业。

多国企业的优势在适应当地情况,可以采取的适合当地市场的策略。比如在某一个国家进行非常有特色的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在另一个国家中采取成本领先策略等。每一个分公司的经理都承担着使本地的业绩最大化的责任。多国企业的经营哲学是使企业单位能根据所在国别的情况自由地经营业务。

多国企业具有很强的本地反应能力和较低的风险度,但由于总部对子公司的控制不够,在保持企业战略的内在一致性方面做得不够,从而可能会丧失掉一些共享经验和实力的机会。多国企业的组织构成基本上与母国相一致,子公司享有很大的自治权,从而保持了很强的本地反应能力。企业成员的身份认同与子公司的国别一致,缺乏企业统一的企业文化。

多国企业结构适应了技术变化与顾客需求变化比较慢和比较分散的情况,但不能适应技术变化与顾客需求变化比较快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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