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关联企业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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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在会计准则中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该法人的董事、监事、经理、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以及经上述人员批准的其他人员对存在控制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实施或多方案管理;

(二)该法人或其成员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三)该法人或其成员单位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受控关系,如受共同控制的投资者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简单说,就是存在相互控制、重大影响和共同控制的主体,在这些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就属于关联交易了。

而企业间往来的本质是资金或非货币资产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之间的转移,这些个体包括个人、企业和各类机构。从本质上讲,关联企业的往来就是关联方因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正常的资金或非货币资产的转移。

但是,这里要注意区分企业间往来和关联企业之问的往来的区别——后者是有条件限制的。

具体体现在:

1.交易性质不同。前者涉及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交易目的既可以是基于市场交易的盈利性要求也可以是满足双方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后者的目的在于遵循企业财务规范的要求,合理、合法地处理公司间经济业务。

2.是否收取现金或交付实物或有价证券不同。对于前者,即使对方没有支付现金或提供相应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为对价,也应确认收入并计算应交税费;而对后者不进行任何账务处理。

3.是否计入当期损益不同。前者的交易通常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后者的交易一般应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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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贷款、担保以及利润分配等行为,由于存在间接或者直接的拥有后者控制的关系,而容易产生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如关联企业之间随意作价、转移资金、无偿使用资金等,导致不合理计价和结算而少计、瞒计、漏计收入,或者把费用及损失转计给关联企业,少计、不计支出,从而造成人为调节的关联交易逃避纳税等问题。因此,税收法律制度对有关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作了针对性的规范制约。

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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