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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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公司法人要承担较大的法定责任,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权是有限的,只有在出资不足的时候才会存在有限清偿的问题。这样就把企业的经营风险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2,实现资产的有效利用 如果合伙人个人拥有大量的闲置资金,通过设立合伙企业把这些钱投入到生产经营当中去,就可以最大化地实现资金的利用效率;同样如果合伙人个人需要一笔临时周转金,也可以通过设立合伙企业来解决短期融资的问题;

3,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如果合伙人设立的是有限合伙企业,那么普通合伙人可以凭借其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更好地对企业进行运营和管理,从而获取更多的收益。

当然,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着更大的权限,所以也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大部分城市对于注册合伙企业都是有限制的,比如有的城市明确表明工商总局规定的金融类、房地产开发类等行业不能以合伙企业形式注册,而国家局对这两类的限制是全国性行业限制。因此如果是注册这类企业,建议咨询下当地工商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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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早设立合伙企业的国家是意大利,当时工商业发达的意大利,在商品经济活动和商事交易的发展过程中,仅仅依靠个人组织来单独活动已经不能满足其需要,而且在大额交易中仅凭个人信用,也难以取得对方的信任。于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和商事交易发展的需要,在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的基础上,一种能够聚集多人财力和信用的合伙企业应运而生。

从各国立法看,对于合伙设限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禁止对合伙设限。该立法模式认为,对于无限责任,法律本身已规定了诸如破产、强制执行以及出资转让等制度作为替代手段,因此不应对无限责任予以限制,美国法即采此立法模式。二是允许对合伙设限,但需作出特殊声明。该立法模式考虑到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合伙企业吸引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允许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对外公示时,应作出特殊声明,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修订的《合伙法》即采此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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