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如何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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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明确一点,公司法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没有限制的,任何个人和法人都可以做普通合伙人gp(就是投资管理那个),也可以担任有限合伙人的lp。 2,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最大的区别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法定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维持、股本减少等义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lp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gpl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如果作为投资者,你更倾向于将钱投到哪个企业里,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该企业是否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二是该企业是否能充分控制。

①不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能够充分控制的企业显然最适合作为投资标的,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合适的;

②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但能够充分控制的话,由于存在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制约,可能导致效率低下,所以不如直接选择自然人或法人作为股东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③既不愿意承担责任又不具备完全的控制能力就只能选择信托了。当然现实中情况要复杂得多,还需要考虑到税收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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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高管、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对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监管要求:

1、发行人应当对相关持股主体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相关规定的认定保持关注。持股平台本身不符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相关要求的,不应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2、持有人应在公司IPO申报前稳定持股,不存在频繁、重大变动,以非公开方式向员工或其持有份额的员工持股平台转让股票,定价合法合规,不存在支付对价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代持股份、对赌协议等情形。

3、发行人应当对公司治理、规范运行和控制权归属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减少该等影响的措施进行分析,说明相关持股主体的设立依据、存续期限、内部管理、成员变动、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对外重大投资、对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影响等,并评估终止存续的后续安排风险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替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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