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股权需公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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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是否要公告公示并非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即不存在“不公示就无效”的说法。不过,进行股权转让事项还是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和程序,否则可能会产生瑕疵。

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公证生效?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或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办理股权转让协议公证并不是股权转让生效的条件或者前提。是否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公证不是决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关键因素。

二、转让方未履行义务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股权转让中订立了合同,如果受让方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款项且履行了主要义务,那么即使出让人未履行报批等义务,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确认转让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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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出资义务,但目前的法律中对于他们的股权转让行为缺乏相应的制约,这就导致一些“老赖”将股权转让出去,然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针对这种情况,日前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股东股权转让等股东及出资信息,这使得未来“老赖”想逃避债务可能没有那么容易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企业的下列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获得政府部门所授予的资格、资质等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企业的以下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公示:即时信息,包括企业的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地等信息、股权变更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企业的存续状态、开业、歇业、清算等信息,以及企业向社会公示年报。

据了解,新出台的公示条例中对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履行监管职责和依据职责予以查处作出了原则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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