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能为企业担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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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算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第20条),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财政政策和有关规定发放借款;除国务院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企事业单位自主经营权”(第19条第5款)。

但问题是,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增加就业、稳定税收等考虑,在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往往仍会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比如: 以政府信用为企业融资或背书,其结果必然是政府负债加剧、财政压力扩大;而且这类贷款多为无息或低息贷款,相当于政府以纳税人的钱为企业的投资行为买单,最后受损失的还是纳税人。

除了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之外,政府信用被过度使用也会对公共决策产生负面的影响。当政府部门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而不得不多次打破政府信用的底线时,不仅政府公信力会有所削弱,也容易使得市场机制失灵,因为企业和投资者会对政府的承诺有效性产生怀疑。 无论是从维护政府公信力还是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角度来看,都应当严格控制政府信用用于企业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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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明确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实践中,政府作为担保人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政府的担保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在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不能要求政府承担代为还款的责任。

虽然1995年的担保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政府仍然为大量企业担保。具体表现为:一、政府直接担保。例如,1999年1月,陕西省某县政府为该县的某皮业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600万元作了担保,贷款到期后,皮业公司无法偿还贷款。二、政府文件担保。例如,2001年2月,河北省某市政府的办公室在转发财政局《关于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意见》时规定,对国有工业企业向商业银行进行抵押、质押贷款新发生额超过200万元,可由政府担保。担保期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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