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能为企业担保吗?
我国《预算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第20条),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财政政策和有关规定发放借款;除国务院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企事业单位自主经营权”(第19条第5款)。
但问题是,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增加就业、稳定税收等考虑,在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往往仍会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比如: 以政府信用为企业融资或背书,其结果必然是政府负债加剧、财政压力扩大;而且这类贷款多为无息或低息贷款,相当于政府以纳税人的钱为企业的投资行为买单,最后受损失的还是纳税人。
除了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之外,政府信用被过度使用也会对公共决策产生负面的影响。当政府部门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而不得不多次打破政府信用的底线时,不仅政府公信力会有所削弱,也容易使得市场机制失灵,因为企业和投资者会对政府的承诺有效性产生怀疑。 无论是从维护政府公信力还是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角度来看,都应当严格控制政府信用用于企业融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