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环保税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税务总局公告〔2016〕29号),现收录近年来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主要税收政策如下: (一)资源税 对开采的应税矿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政策; 对纳税人加工的非应税矿产品和和作为原料的进口矿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既退的政策。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对从事污染防治的设施用地,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三)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按规定进行环境治理所购置设备投资的税前扣除; 对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专项贷款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印花税 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或者施工过程中订立的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对纳税人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和投资,允许减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另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煤炭征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59号)规定,现行资源税税率表中的税额标准,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以工业品为主要征税对象的企业,其年应纳资源税金等于该企业销售数量(吨数或重量)乘以工业品单位税额,再除以1-13%,计算得出。其中,13%是工业品销售的增值税率。
(二)以原煤为主要征税对象的企业,其年应纳的资源税金等于该企业的销售数量(吨数)乘以前述资源税税率表的税额标准,计算求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