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部委分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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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86年工作,一直在国家机关,现在退休了。我记得90年代初期,国家开始搞住房改革的时候,我们单位(当时是部级单位)首先响应号召,提出住房自筹方案并率先执行。具体办法是我记得很清楚,因为都是和我们这些基层员工挂钩的—— 部门经费:指部门预算中用于房屋租金和修葺费开支的部分。由财政部统一核定的年度房租标准,结合单位人员、车辆状况等因素,核定出本单位需要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和租房费用总额。其中50%作为房屋维修基金一次性缴存;另外50%,按一年期房租标准逐月计提。

个人交纳房款:按照个人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计算房贷数额。工作年限满30年的,贷款额度可全部贷现款,工龄每增加一年,额度可增加3000元,最多不超过12万元;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贷款额度为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贷款额度为本人工资的40%;工作年限在10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为本人工资的一半。上述贷款额度均为年额度,分月提取。 当时我们的想法是,买房时国家给我们交一半的房租,我们自己只需要付另外一半就可以了。当然,国家这部分资金是由各级财政负担的。同时,我们也有顾虑,就是担心房价暴涨。所以当时实行的是“限涨不降价”的政策,即在物价上涨幅度超过一定比例的时候对房价进行调控,避免房价过快上涨。

但是,我们当时没有想到的是,仅仅几年之后,随着房价的猛涨,我们手里的钱已经远远不如以前,国家也取消了各种补贴。再后来,政府又推出了公积金贷款政策,利率低而且可以贷很多年,这进一步降低了购房的成本。如果那时我们有足够的资金,本来是可以买一套很好的房子的,但我们当时的钱几乎都交了住房改造基金,最后只是买了一小套很小的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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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中央直属单位,比如国务院、外交部、财政部、央行和五大国家银行总行等在北京的住所,原则上不参与北京市住房供应体系,不纳入北京市保障房供应计划,是独立于北京住房供应体系之外的住房供应体系。这些中央直属单位有责任给无房职工提供住房,因此他们在北京的住所既可能是商品房、也可能是有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可能是仅有使用权的公有住房,还可能是位于单位住所内或周边的成套住房,也可能就是一间宿舍。

在北京住所内的住房,可以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成本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比如某部委的干部,在北京没有私房,他可以购买所在部委的住房,既可购买有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成本价房,这个住房在北京的住房供应体系中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出售公有住房”。对于住所不在北京的中央直属单位,如果北京地区有常设机构,且其北京地区常设机构已纳入北京市住房供应计划时,这些单位在北京地区常设机构的无房职工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只能购买一次。

因此,住所不在北京的中央直属单位在北京地区常设机构内工作的无房职工,购买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的,该住房也属于“中央国家机关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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