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区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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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北京共有20个行政区,10个郊区(县)。 当时将北京市划为东、西、北、中4个行政大区;每个大区各辖3至6个行政区。

东区包括一、二、三、四、五共5个行政区和通县、怀柔、顺义、密云、平谷等5个县。

西城区包括六、七、八、九、十共5个行政区及宣武、崇文两个城区。

北区包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四个行政区和昌平、延庆、大兴、通州等4个县。 中区包括十五、十六、十七三个行政区和海淀、朝阳两个城区以及丰台镇。 郊区包括十八、十九、二十三个行政区和石景山、门头沟、房山、良乡、燕京五个县城。 1958年以后成立各人民公社时,曾实行过“政社合一”,这时街道作为基层政权机关的建制被撤销。在人民公社内实行以大队为核算单位的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

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初期。到上世纪70年代末,全国城乡仍然保持着人民公社的基本面貌。 北京地区也不例外。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开始,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这种状况才逐渐得以改变。 1980年底,北京开始进行街道体制改革试点。

1981年初,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进行街道体制改革试验,并制定《关于市区基层政权建设问题的几项规定》。《规定》指出,街道是城市中人民的基层政权组织,它的基本任务是领导和支持人民群众依法进行管理。

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利益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本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管理本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和其他社会公共服务事业。 《规定》明确了街道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建立文明、民主街道的目标,并对如何实现这一目标,进行了具体的指导和部署。

这次改革的重点是调整街道体制,即在保留原街道办事处的条件下,把部分职能下放到居民区,由居委会承担;同时,设立办事处派出机构——办事处工作站,负责办理一部分日常事务性工作和协调工作。这样,就形成了办事处的两级管理体制。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街道体制进行的改革。 这项改革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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