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谁管?
私募基金的“管”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理解: 一种是对于已发行的基金产品而言的,即管理人对已发行基金产品的运营负责; 另一种是对即将发行的基金产品而言的,即管理人承担帮助投资者设计基金产品、审核交易结构、协助设立登记等一系列工作,并最终实现基金产品的发行。 在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中,虽然监管部门主要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但目前并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基金产品必须由基金管理人发行。基于目前法律框架下的监管逻辑,我们可以将上述第一种情况下的“管”理解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即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协议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金融机构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但从监管层面来看,金融机构作为GP存在一定风险。部分机构会寻求做特殊安排,如只作为MGP(municipal GP),或者通过SPV进行层层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近期有媒体报道称,中基协正在调研允许券商直接设立资管产品投标PAF项目的情况,如果该试点能够成功开展,则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金融机构作为GP的合规问题。 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中的“管”,更倾向于是一种服务或中介行为,其本质是管理人帮助投资者设计基金产品、寻找资金供给方并促成交易。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管理人是基于投资者的利益而为其提供建议和服务,因此我们亦可以理解为这是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前一种情况下的“管”还是后一种情况下的“管”,从实质上看都是对投资运作的管理,即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和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