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没有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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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法人代表不是高管。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依法登记。

董事长的权利来自于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因此董事长应当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 公开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包括“设立合规审查机制并有效运行”,该合规审查机制中应当包括对内部人员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所以其实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建立一套严格的风控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否则一旦投资出现损失,首先受到指责的就是基金经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如果设置)、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格;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商业银行法》第四条也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减少损害。存款人权益保护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所以,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商业银行,其高管都负有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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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设立合伙企业也须经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企业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合伙协议的约定,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合伙企业需要设立管理机构的,其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权应由合伙协议作出规定,并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合伙企业根据内部管理与实际需要可以设置其他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投资人可以兼任企业的管理、财务等机构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合伙企业聘用从业人员,应参照《劳动法》有关聘用职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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