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有股东吗?
从组织架构上来看,基金公司是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企业法人。 (一)公司的设立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公司,发给证明文件,并予以登记。基金公司设立过程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基本一致,主要包括:提交设立申请材料、审核、发行股票及上市交易等。 (二)公司的组织结构 基金公司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其组织结构比较简单而明晰,自上而下分别是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通过基金托管协议;
6.决定授予总经理全权处理日常事务的权利;
7.批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基金的议案;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须由足够的代表性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才能有效召开。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但修改基金会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需要作出特别决议的,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具有独立性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0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监事还可以担任一定期限的独立审计官,参与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查的过程。 对经理层的人员构成、职责权限、履职记录等进行监督,并对公司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