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收基金应记载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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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相关部门发布的基金运作指引中,对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以及时间要求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源于美国公募基金监管的实践经验,而美国的监管经验又是对美国股市百年积淀下来的一些市场原则和理念的总结。 尽管国外监管经验不能直接套用到国内,但其中的有些原则还是值得借鉴的。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说原则性条款还可以有弹性的话,那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就应该是一个必须达到的要求。 信息的不真实准确性会带来很多后患,如误导投资者进行决策、影响投资人对市场的判断等等。不及时的信息也会让投资者错失良机或者增加不必要的损失。所以,信息的披露应该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一视同仁、公开透明 所谓一视同仁,指的是对所有基金投资者而言,他们可以获取的信息都是相同的。这有利于消除因为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相关部门发布的基金操作指引中,对哪些信息应当披露以及如何披露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只要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性,就可以实现一视同仁。

当然,要做到完全的对称有时很难做到,尤其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涉及需要保密的信息时。在这种情况下,公开与不公开的信息之间就存在一个取舍问题。

另外,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对于需要公示的信息,应及时公布,以免贻误时机;但对于一些需要深入的研究才能做出正确判断的信息,就不必急于披露,以防被别有用心之人所利用。

3.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 很多情况下的信息披露都是为了向投资人通报某一方面的情况或进展,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的决策是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的,在披露这些信息的时候,应该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并对可能的后果进行合理的预测,让投资者对自己投资的标的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一个充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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