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基金法院如何保全?
一、上市公司股权的冻结与轮候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应当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协助办理冻结存款业务;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发出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上述条款,法院对于已上市的股票等涉及证券市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时,一般应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以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予以修复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经申请人同意,可以由被保全财产的义务人在适当范围内赔偿损失。” 所以,如果是由于被保全人自身原因导致其持有的股票价值贬损的,那么可能产生补偿责任。 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保全 为防止出现因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而导致股权价值减损的情况,为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有些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股份采取轮候冻结措施。
根据《查封规定》第二十九条,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在有关民事争议尚未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效力在于阻止当事人处分权能的发生;而执行保全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相关案件的前提下,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效力在于阻止当事人实施妨碍执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而实现诉讼保全的目的。” 所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也是可以纳入执行的范畴的,但是需要符合《查封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