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基金是什么科目?
“废基”是指已经失效的基金产品。 由于基金产品是承诺信托的资产,因此其处置必须符合《信托法》及具体信托文件的有关约定;同时,因为募集基金的机构——基金公司,属于特定的金融机构,其资产管理业务受中国银监会监管,所以“废基”的处置还要符合相关金融监管的要求。
1.依据《信托法》规定,对于无效的信托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缔约过失责任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认定某项基金无效,那么该基金的执行程序应当终止,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2.依据《商业银行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挪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持有的资金。据此,银行是不能直接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进行贷款融资的,只有经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才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如果一项基金所投资的实物资产确属固定资产并办理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且租赁关系合法有效的话,该项基金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行使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以租赁物为标的向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主张权利。
当然,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因债务人(即出租人)破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清偿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基金的投资面临一定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有些交易结构比较复杂的融资性贸易行为可能构成虚假交易,从而被认定无效,相应的基金也就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在通过信托公司发起设立基金产品进行投资的时候,应当注意交易结构的合理性以及交易目的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