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折价怎么处理?
新公司法实施后,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最低限额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删除了“法定资本制”的规定,确立了“授权资本制”。 这就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实际出资金额不一定是一回事了。因为注册资本只是公司在设立时承诺的一定数额的资金或实物。但是,公司的具体投资项目、规模大小等由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有可能公司需要超过注册资本数额的资金,也有可能需要的数额要远远低于注册资本数额;而且,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根据经营的需要,还有可能增加注册资本。当然,如果公司今后没有用完注册资本的资金,余下的部分可以退还给股东。
在采用授权资本制的国家或者地区(如香港)成立的公司,出现上述情况的可能性就更大,因为授权资本制下,董事会有权决定在公司资本总额内发行股份的数量和质量。所以,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金可能会远低于其当初的出资,也很有可能高于其当初的出资。 对于股东未实际出资的情况,原则上应当允许。但是,对于股东出资的不足或者抽逃构成虚假陈述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是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