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属于投资人吗?
股东是投入资本,享有股权的人; 董事不是投资人的代表,也不属于公司的股东,而是一种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任免高管、批准费用等支出、审核账务等等。 但现实中有很多董事会成员同时也是股东的情况存在,所以区分两者其实没有实际意义。 但是当董事会成员没有尽到董事义务时,需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从法律意义上说,董事和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现实生活中,董事长与股东常有人格混同的现象,尤其是创业初期,创业者往往是公司的大股东,也是董事兼总经理,既负责公司决策与管理,又负责投资,还履行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往往将公司与股东都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这种做法在理论上并无障碍。 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情况就不同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据此,债权人在起诉时,只能列公司为被告,不能将股东也列为被告。
另外还要注意到,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下,股东要承受连带责任,而董事是不需要对此负责的。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即使符合法人条件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民事主体,当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发生法定的事由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基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包括债权人)的利益,否认其独立人格,使其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