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纬科技怎么了?
看到有人在拿今年3月份的新闻来说事,认为现在来质疑北纬的动机不善。 我想说的是,新闻是有时效性的,过了这个时间点再来看问题就应当看个明白了。 当时(3月)的新闻重点在于指责对方拖欠合同款,同时新闻里也强调了双方之前的合作很好,突然被欠钱于是闹到了法庭。 而现在再看这条新闻,重点全在后面加了的补充说明上,“此前双方合作顺利”和“现在却对簿公堂”形成强烈对比。
补充说明部分还指出,“对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已委托律师进行追讨,并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从新闻报道的情况看,这件事的处理方法是正常的,双方也都是按照法律的程序在处理问题。
至于有些人拿“北京三中院裁定冻结、划拨……”说事,我看了半天不知道想说啥,就这个裁定本身而言没什么大问题啊,既然已经立案就要准备证据,财产保全很正常吧…… 有人说裁定书指向的是107万,而合同总额才689万元,这明显是有问题的。 但是,这份裁定书是针对杭州航信的诉讼请求作出的,而本案中争议焦点恰恰就在于先付款还是先交货这一事实认定上的矛盾,如果杭州航信所说的先付款情况属实,那么这种财产保全措施就没什么问题;反之,则不然。 当然,无论怎么样,杭州航信所提出的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所以才会出现裁定书中所说的“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107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对“先付款还是先交付”的事实认定上,而这一问题本身就存在很大分歧。 本案的关键点不在于是否应该履行完合同才能付款这样的商业道德,而是在于“先付款还是先交货”这一事实认定上。 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当然会偏向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一方。
该案的判决结果很有可能是因为杭州航信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所以才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支持。 而相反,纬创团队所提交的证据却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自己的主张。 所以在判决中才会出现“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所依据的证据及所证事实,与其答辩意见不一致”这样的表述。
本案的关键词是“反悔”,杭州航信在一审过程中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纬创新公司支付未付货款,而在二审过程中,竟然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返还多支付的货款! 这是什么操作……
不管怎么说,经依法审判,本案终于尘埃落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而随着本案的审理,另一个问题也越来越清晰——即本案到底是不是一起恶意诉讼。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杭州航信先后两次提交的证据竟然截然不同(虽然第一次提交的证据在第二次提交时做了删减),这不免让人怀疑其起诉的善意性。 而在二审期间,纬创方提交的证据表明,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杭州航信一方的经办人姜某曾在聊天记录中向纬创方表示“现在就是看谁能耗得过谁”…… 故此,本案是否存在恶意诉讼的问题就变得比较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