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股份协议有效吗?
一、回购条款的效力 公司回购自身股票,在现行公司法里属于股东决议(特别决议)的范畴。所以首先应该看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其次再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无效情形。 关于回购是否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原则上法院不会主动干预。但回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可能涉及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需要其他股东提出确认之诉才能得到司法救济。 关于回购是否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包括公司法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董事会决议程序违法等,可以参考上市公司相关案例。
二、回购协议的有效性 一个完整的回购协议除了主协议外,还应当包括从协议以及其他附件。这些协议是否有效,原则上不影响主协议的效力,但如果存在无效的情形,则可能导致整个协议全部无效的结果。
三、回购款项支付义务的诉讼时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债权人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除下列情形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 (四)债权人已申报的债权未得到清偿。”据此可以看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对于债权人的申报,法院只会审查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再考量实体权利是否真实存在;如果确实存在实体权利且不过期,则法院会予以确认。 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法院通常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保证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立案后发现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债权人主张的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以同样的理由驳回债权人关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综上,建议企业不要单纯为了降低利息支出而签订回购协议,否则有可能出现钱没到手反而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危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