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网签影响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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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影响,你这种情况属于“假离婚”,在房屋交易中,所谓“假结婚”“假离婚”主要是指一些当事人为了利用政策的优惠、或逃避应承担的税费等而故意实施的婚姻欺诈行为。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由此可知,法律是禁止借婚姻之名行骗取财物之实的“假婚”行为。那么,对于“假离婚”呢?同样也要加以限制。

我国现行立法对“假离婚”的限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登记制度方面。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66号),其中就明确规定了:

(一)房地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双方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抵押人可以不再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自行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二)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处分受到限制,但下列情况除外:

1.抵押人已清偿债务,取消抵押权的;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抵押并注销抵押登记的;

3.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抵押无效的;

4.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抵押财产作为他项权利的。 第(三)项规定中的“仲裁机构裁决确认抵押无效”的情形实际上涉及的是司法解除,我们在此重点讨论前两种情形下的“假离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无必要经登记即生效,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是否具备其他生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应当认定经公证的以房产抵押为内容的合同合法有效。当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形时,也就是当抵押人偿清债权人的债务、解除抵押的情况下,原本属于抵押人的房屋可以属于债务人所有,此时“假离婚”得以成立。

第二,对于第二种情形的“假离婚”,通常认为是协议离婚。目前,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都提供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格式文本,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如实说明协议内容并提供该份协议。否则,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虽然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将共有房产赠与给一方所有,但是并非意味着该约定必然能够实际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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