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业务包括债券承做么?
债券承做即债券主承销商,是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在债券一级市场认购发行的债券、组织承销团承销债券,并向二级市场提供自营买卖、做市等服务。从债券承销商的机构性质来看,我国债券承销商主要包括四大行在内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组成的商业银行主体和证券公司主体。
按照监管要求,主承销商必须是具有债券主承销商资格的券商,债券主承销商资格是券商固定收益类业务资格的重点。目前仅有少数券商具备债券主承销商资格。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称,证监会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业务进行如下列举,不属于所列举的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开展: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目前“其他证券业务”包括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代销金融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