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资产证券化吗?
1、以法律为依据。国外通过制定专门法律规范实体资产证券化业务和管理,我国的实体资产证券化可以以《担保法》、《公司法》以及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公司债管理法》为法律依据,借鉴国外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经验,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实现“严进宽管”,保证实体资产证券化健康运行。
2、以银行、保险公司为载体。在我国开展实体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有必要通过制度安排充分发挥银行、保险公司的功能作用。银行是我国的间接融资市场最主要的载体,是我国金融市场的支柱。以银行为载体开展实体资产证券化,不但可以壮大银行的中间业务,而且可以促进我国直接融资工具的发展、促进金融市场结构更加优化。
3、以提高直接融资市场效率为目标。我国直接融资市场发展滞后,融资工具相对单一、缺乏弹性和竞争、运作效率不高。开展实体资产证券化,就是要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经验,培育和释放直接融资效率,促进直接融资市场加速发展。同时,通过直接融资效率的提高和市场规模的扩大,带动整个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和规模的扩大。当前,可以考虑将资产证券化和融资券结合起来,开展企业收益证券化,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虽然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证券市场规模也已经达到较大规模。但是,目前我国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仍然严重失调,直接融资占比较低;从证券市场结构看,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发展仍然不均衡,资本市场结构不尽合理。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大量企业迫切需要解决融资难问题,迫切需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迫切需要培育更多融资手段和工具。因此,积极探索研究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