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固定资产由谁提出?
凡属基本建设管理口的工程,由建管部门负责提出,实物由建管部门交给接收单位实物财务部门。新建、迁建、合建的独立核算单位基本建设竣工后,应提出新增固定资产,列入该单位的固定资产;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工程,应分两种情况:如果属于扩大原有设备生产能力或新增不同性质生产能力,在交付使用后,应由建管部门提出新增固定资产;如果是属于改善劳动条件、扩大行政生活服务设施的,交付使用后原则上不提新增固定资产。凡属技术推算盘点的固定资产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由实物财务部门和技物部门提出。报废更新的固定资产清理后,应由技物部门和实物财务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