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委托贷款的区别?
一、从法律关系上看,委托贷款是借贷双方在银行的见证下,签订的三方协议,银行只作为受托人,代为发放贷款,到期代为收回本息,其法律关系只能在借款人和委托人之间建立。所以当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拖欠利息和本金时,银行没有义务代替委托人催收利息和本金,没有义务向借款人追索,一切法律行为和经济责任由双方承担。
二、从发放程序上看,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后,向经办行提出申请,经办行审查通过,且与委托人、借款人分别签定《委托代理协议》和《借款合同》后,借款人才能使用资金。而信托投资机构在办理信托投资业务时,一般都实行“双委托”,即:一是投资人委托信托投资机构按照自己的意志运用自己财产的委托,二是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再)受托人按照投资人意志处理受托财产的委托。由于信托机构是在信托行为中以自己名义活动,因此,无须与“再委托”受托人和(或者)受益人三方见面,当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信托机构,并办理相应手续后,信托机构就可以运用信托财产。
三、从资金来源上看,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人只能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部*队,不包括个人。而信托投资业务的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单位,也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四、从使用范围和方式看,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可以自主决定贷款用途、币种、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银行按委托人的意志代为发放贷款。信托投资业务与“双委托”相联系,从本质上看,它是一种特殊的借贷,在具体实施中其使用方向、方式基本上是通过合同方式来约束使用,也可以以投资入股、利润分红等形式来约束使用。
五、从管理方式看,委托贷款业务中虽然规定借款人应当接受银行的监督,定期向委托人和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但实质上,只要委托人的指令明确、合法,不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经办金融机构即可按规定操作,无须受有关金融宏观管理规定的约束。如发放房地产贷款,银行在收到资金,办妥相关手续后,不管资金来源怎样和房地产市场怎样,都可以按委托人指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信托投资业务中的信托机构必须受有关法规、金融管理的约束,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六、从收取手续费的规定来看,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委托贷款业务的手续费按委托贷款的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收取,由委托人支付,最高不得超过O.5%.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信托投资管理办法》中,虽然也规定信托投资机构在办理信托投资时按信托金额和利率收取手续费,但没有作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