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发行多少股票?
这个真要好好说说,涉及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包括设立过程中的注册资本、股本募集)和上市后股权结构的合理设计,以及未来公司融资时对股本的稀释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1、首先从公司设立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的证券法等法律中并没有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本规模作出明确规定。只要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股本数额合法并符合公司设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采取的是上市目的的股权结构设计(主要指股份在设立之初一次性全部向社会公开募集),那么公司法中对于这一方式设立了禁止性条款,即采取该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数额必须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其次从上市角度来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经上市公司超过3000家,中小板和创业板也涌现了很多新面孔。面对如此大量的公司,如何设计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满足上市的条件和过程更为顺利一些呢?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直接上市的“全流通”股本;二是间接上市的“非全流通”股本。所谓“全流通”和“非全流通”在我国目前的具体含义是指是否是发行新股时所持有的股权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如果是的话就是全流通,反之则是非全流通。二者在上市条件上并没有什么区别,但是“非全流通”的股票由于具备一定的流通限制会低于同行业的“全流通”股票价格。因此对于一些为了实现上市而存在“壳资源”价值的大股东而言,可以通过将部分股权进行质押的方式来获得资金,然后用于支付发行费用并将所得款项注入公司以实现上市。而对于那些实力较弱,无法自筹足够资金来完成上市进程的公司或者行业来说,只能通过引进外资的方式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手段来达到目标。这类企业一般股权较为分散,而且存在较多的国有及非国有法人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还会面临较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