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晋退赔何时启动?
中晋崩盘之后,上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案件进入公诉程序 按正常流程,该案会进入法院审判阶段,犯刑罪的犯罪分子要接受刑罚处罚。 但这次不太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钱财之外,其余部分都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也就是说,除了被害人直接损失的钱财需要退赔之外,“犯罪分子其他非法所得”都应该没收、上缴国库。 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犯罪分子其他非法所得”的范围。
2016年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王建平、胡鑫明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实施“非法集资”犯罪,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8月底,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至2015年间,被告单位中晋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监管审批机构许可的情况下,先后成立“基金部”“贵金属部”“原油部”,通过线上和线下销售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高额理财收益,诱骗群众投资。
至案发,共集资约80亿元,未兑付40余亿元,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 最后,上海市二中院认定被告单位中晋公司及其分公司均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且数额巨大;同时认定各被告人的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亦属于数额巨大。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中晋公司犯非法集资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相关被告人都构成相应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至拘役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判决书中,人民法院在认定涉案款项为“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另列一款认为,“鉴于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后果符合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不予采纳。” 换句话说,本案中不仅诈骗财物需如数退还,非法集资款还应当全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