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e租宝案宣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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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了庭审直播,没有判。 今天看到了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虹口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甲,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两次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以借款为目的,注册成立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同时雇佣被告人吕某甲等人作为公司业务员,采用发放小广告、电话推销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上述款项部分用于放贷,大部分被被告人丁某某个人挥霍。 经审计,被告人丁某某共非法集资约5.1亿元,至案发尚有约4亿元无法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丁某某单独或结伙他人,非法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责令被告人丁某某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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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案自2015年12月案发以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办理进行了全面开展。为最大程度查清、收回涉案非法集资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主文为继续追缴被告单位、被告人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具体包括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宝庆、张敏等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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