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e租宝案宣判了吗?
昨天看了庭审直播,没有判。 今天看到了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虹口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甲,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两次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以借款为目的,注册成立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同时雇佣被告人吕某甲等人作为公司业务员,采用发放小广告、电话推销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上述款项部分用于放贷,大部分被被告人丁某某个人挥霍。 经审计,被告人丁某某共非法集资约5.1亿元,至案发尚有约4亿元无法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丁某某单独或结伙他人,非法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责令被告人丁某某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