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归谁管?
1、企业债券的监管体系 2014年之前的《公司法》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属于证券发行行为,因此由证监会负责监管;2014年3月修改的《公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权在于中国人民银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交易所审核登记并负责监督管理。这意味着企业债券的监管主体发生了变化,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代表的一派主张恢复发行前的审批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发改委等机构对企业债券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和核准;而以深交所为代表的一派则坚持目前的监管架构不变。虽然争议不断,但目前显然后者的声音更大一些。
2、“15华信”事件中的监管缺失 目前来看,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包括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金融发展)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中后二者属于金融改革与发展的范畴,前者则是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在区分不同职能的基础上,我们不难发现当前的金融监管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体制不分。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是由“一统管”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两大类构成,但两类监管的目标机制并不一致,因而容易导致监管套利现象的出现。
第二,层级划分不明,政出多门。从现有规定看,对于金融监管的层级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是“谁管辖、谁来审”,这种监管模式存在的弊端就在于职责不清,既导致监管真空的出现,又引起监管套利的产生。
第三,法律位阶不高,操作性不强。目前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主要是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较低,且存在诸多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也都反映出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
第四,监管手段有限。现有的监管措施主要是一种事中事后监管,缺乏事前监管的手段,尤其缺少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债券市场这样的弱式监管市场来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难以得到改善,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也很难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