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管哪些企业?
中国现行金融机构监管体系可以分为三层,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包括银保监会、证监会)和金融稳定部门(由财政部牵头,同时包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四单位组成)。 其中,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是银行业和保险业;央行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证监会主要职能是负责上市公司等相关单位的监管。
三者各有侧重,但都有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权限。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审查监督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行为”,《商业银行法》规定,“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的货币发行、现金管理和存款准备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第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依法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除了以上三个部门以外,财政部还有重要的金融监管职权,主要包括:
1.政府对社会融资的审批权:“地方政府举债事项报经国务院批准”(《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审批债券发行申请时将拟发行的债券类别、数量、利率、期限结构等情况予以公告”(《预算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政府和社会融资过程中,对于融资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督的权利:“国债、地方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的发行申报以及投资、运营管理的各项事宜,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3.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制定权及操作权:“国务院建立宏观审慎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指导、协调和支持各金融监管机构开展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并根据风险类型和特点提出处置方案和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