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普通合伙基金吗?
当然有的,市场上有很多以“普通合伙人”命名的私募基金,这些机构其实也就是一个公司,这个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基金的出资人,公司的全部利润和亏损都归投资者所有并承担无限赔偿责任(但有限合伙企业是不存在普通合伙人的)。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形式”的复合体,因此它兼具了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优点:首先,它的资本运作是通过有限公司的形式来进行的,所以能较好地规避纳税;其次,因为其经营方式更接近于合伙企业,所以在分配利润的时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只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且,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除上市公司外,有限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将不会像上市公司那样苛刻。
目前市场上很多私募股权基金都是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进行注册的——这种形态最为灵活,既可以满足投资的需要又可以满足退出的需求。 但是,有限合伙也有其固有问题。
第一,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和抵御风险能力弱的特点,因此在市场波动较大或者出现危机时,作为有限的法律责任主体可能会使投资者陷入困境。比如在公司破产时,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可以要求债务人——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清偿,而有限合伙人对债务则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有限合伙企业对于普通合伙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财产,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意味着普通合伙人只能通过管理公司的形式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