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亏了用赔吗?
投资其实是一个很高深的话题,我本人虽然做了一些投资,但水平还是很菜的。 下面仅仅从法律角度简单讲讲这个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就是看合同怎么约定。 如果投资协议/章程里约定了“保底条款”,则执行该条款,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或股权进行折抵。 但如果约定了业绩补偿的条款呢?那就需要按照业绩补偿的条件判断是否应当支付。 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兜底条款”或者业绩补偿条款了呢?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是,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法人人格独立于股东的人格而存在,所以不能直接向股东要求赔偿。 但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先对债务承担责任,然后再通过诉讼等途径向股东追偿。当然这种连带责任是有一定界限的(《公司法》第179条)。
其次,在公司债务范围内,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司的财产,如果公司资不抵债,那么股东就需要在所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了。(《公司法》第35条) 最后,股东还可能有其他应承担的责任,比如虚假陈述的责任(《证券法》第161条),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证券法》第163条)等等。
以上仅就一般情况而言,至于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如何,还需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