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行投资风险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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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在现代金融体系下,理论上是由“最后贷款人”来承担的(Lender of last resort). “最后贷款人”是一个金融概念,指能够提供足够资金满足政府、金融机构和市民短期资金需求的人或机构。 按照国际清算银行的定义,最后贷款人是指当银行体系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向银行提供流动性的那些个体和机构。从实践来看,各国央行都会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但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仍然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之中,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还不成熟,在现有制度安排下,私人银行客户的投资风险最终由商业银行和企业承担。具体表现在企业借款用于投资项目时,通常以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做抵押,一旦投资失败,商业银行往往先处置抵押品以降低信贷风险;而个人融资则主要通过信托公司,通过信托公司委托贷款给融资方,由于信托公司主要执行受托责任,对项目的评估审核权不如商业银行,因此一旦项目失败,首先承担责任的是融资方(投资者)。当然,随着市场作用的完善,这种状况会渐渐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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