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佳都是不是破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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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2月7日,深圳中级法院裁定,批准深圳市佳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实业”)重整计划; 2016年3月4日,深圳中院裁定,确认《佳都实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据此,公司经重整而保住了上市地位。

2,至于你说的债务问题。 在破产案件中,债务是必须要处理的,否则法院判决就失去了意义。那么对于你的这笔借款,也是一样的道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如下变更: (三)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管理或者处分的; 所以,在这起案件中,虽然债务人(佳都实业)并没有实际处置你所说的那笔债务(3.2亿元),但是该笔债务已经属于管理人可支配的范围之内,需要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但是,在具体实现的时候可能不会这么理想化。因为《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 也就是说,在债务人(佳都实业)资不抵债的时候,对你所主张的该项债权,原则上是需要等额扣除你已经取得的15%的现金部分,剩下的部分再用来分配给其余的各债权人。

在你没有取得其他补充担保的情况下,原则上你是不能获得双倍的补偿的。但是,如果债务人(佳都实业)经过重整成功存活下来了的话,那你就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佳都实业)继续清偿剩余未付的85%的债务来实现你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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