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贷款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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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里一般会有约定,管理费用指的是由于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银行委托其他人代为催收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这些费用的支出一定要有正式的发票才可以报销的(包括交通费、电话费、文书费、差旅费等),所以这些费用虽然是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产生,但是需要贷款人提供相关的票据。 一般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会产生这个费用。

案例说明: 厦门某进出口企业向银行借款3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约定了下列条款: “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与本金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催收费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该客户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据此,银行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237497.98元及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收逾期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2日为237497.98,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年利率10.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关于管理费的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支付其因诉前财产保全而支出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和管理费30000元,共计50000元。本院认为,上述费用属于上诉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且双方当事人在《授信协议》中已有明确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5民初2444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5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0.8%的标准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起诉人支付诉讼费用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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