囗头股份有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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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6日,南京市中、小学生12.2万名学生走出校门,回到了久违的校园。9月27日,中小学正式开学。不过,对于南京市区一部分学生来说,一个“新同学”却让他们感到不快活—南京市首家“口头股份合作社”昨天在拉萨路小学揭牌,“合作社”的所有“社员”只有口头承诺,没有任何实权。记者昨日发现,类似的现象正出现在北京的部分学校。这样的“股份合作社”,真的有权益吗?

“以前就觉得我家小孩班上的‘家委会’有点异样,现在一看,还真是很不对称。‘家委会’委员居然有七八个,我却没什么‘话语权’。学生只有口头承诺,说他们无权也无利益,我也就认了。可他们还让我在相关协议上签字,我觉得这是侵犯小朋友的权益。”看到媒体的报道,南京市民孙先生给本报热线84688571打来电话表达不满。

记者昨日了解到,类似的现象正出现在北京的部分学校。在位于高梁路的北京市第九十四中学校园内,学校大门口,十几名家长正在门口聚集,要求学校解除与“未来学习中心”之间的签约,恢复原有的兴趣小组。“学校原来的科技小组等五六个兴趣小组,从2011年起被一个什么‘未来学习中心’取代,中心声称自己是学校的正规合作机构。”家长杨先生告诉记者,这个“未来学习中心”,其实是学校的家属开设的。“据我们了解,他们通过考试选拔学生,每门课程100元,收取的费用比学校的正规兴趣小组还高。学校领导口口声声说没有利益关联,但这明显是家长之间‘对倒’的利益分配。”杨先生说。

对此,海南大学法政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导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田城帅教授认为,从法理上说,学校与家长、家长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学生这个特殊的“第三方”。学校等教育机构不能直接与家长发生关系,更不能直接与学生发生关系。家长、学校以及学生之间,都应通过立法或者协议等形式,确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归属于谁。至于学生在本籍地的学校参加劳动、接受思想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等事务,原则上学校和当地有关部门不能私自与学校或家长产生经济利益纠纷,学校也应该摒弃与有偿家教、辅导班之间存在任何经济与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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