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公章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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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有公司章程”和“有公司名称”两个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有关公司的事项,在公司章程中均有规定。现一有限责任公司拟解散,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在进行清算之前,必须制订公司的清算方案。股东之一,突然对清算组提出应将公司名称剔除,因为公司章程未对公司名称作出规定。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谓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性,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便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设立,包括两种:一种是由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批准设立;另一种是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所属部门批准设立。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如国有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商业、建筑房地产、服务业等企业和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所属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如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纳税企业、领津贴费企业等。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我国的企业名称,除有法律规定或者登记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的规定,符合上述情形的企业,其名称应当更正后,方可登记。依照《上海市企业法人登记规定》的规定,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必须准备下列材料:(1)名称决议及章程;……(2)住所证明;……(3)注册资本资金到位证明;……(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5)生产场地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审查认为,同意登记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应当携带下列文件,申请变更登记:(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批准文件的原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是物质的和精神的财富的创造者。一切创造都应受到国家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其他任何单位也无权审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登记若干问题的批复》(1998)87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的公司,应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解散公司并办理注销登记。公司仅向其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不需提交公司名称核准注销文件。在注销登记之前,应予公告,公告期间为45日。公告期内,有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有权利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公告期满,若无权利主体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予注销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也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具有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品的生产经营,公司的名称,均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范围之内,应受企业法人登记的约束。国家授予企业法人名称,是其作为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的表现。企业法人名称许可制度,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对于未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批准,擅自使用企业法人名称登记注册企业的,由企业登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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