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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因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买住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退税。
1、纳税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其住房的财产原值、陆川房产网售价和相关成本费用等进行计算后确定。纳税人购入住房时为自有住房,转让时按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包括购房价款、缴纳的手续费、契税等。原值为房屋购入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包括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发票、贷款利息银行扣款凭证等。
2、纳税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向纳税人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因两次或两次以上房屋转让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规定依次扣减。买卖双方的住房为拆迁被征收家庭成员首次购买住房的,该住房取得的收入不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再次购买住房时,应凭房屋产权转移完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扣缴义务人(或征收机关)申报扣除其转让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本通知所称家庭成员自用住房,是指由家庭成员居住使用的住房,不包括出租或其他用途的住房。本通知所称个人买卖住房,是指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