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逾期谁是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1日法经(2001)22号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及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担保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为职能部门而与其签订保证合同的,因此给企业法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不知其为职能部门而与其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这一答复给审理此类案件以指导,那么企业内设职能部门签定的无效合同,如果债权人不知其为职能部门而与其签订的保证合同,被保证人和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有过错的被保证人和企业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呢。
笔者认为,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受理,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情况确定当事人。如果债权人有过错,可以将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作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被保证人和企业有过错的被保证人和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也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