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和股票的区别?
信托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一种金融中介服务活动;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是一种基于信任而委托他人管理资产的制度安排 ;它是一种兼具投资与融资双重属性的综合性财富管理工具 。
我国信托法规定的信托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受托为人利益处分财物的法律行为 ,其基本特征有 :一是具有信托财产;二是必须有人或机构作为受托人;三是要有明确的委托人(委托人的目的是为了设立信托) 和受益人(信托的目的在于满足受益人的利益需求);四是须将信托财产转让于受托人,由受托人实际管理和运作 。 第二、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的行为方式 它首先表现为一种财产转移的行为 ,即财产所有人在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同时,便丧失了对这些财产的控制权和管理权,但享有受益权;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实际管理或者运用之后,成为该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和管理(或利用)人 ,有权对信托财产进行实际的管理、运营或者运用。 第三、信托的本质是具有信托利益受益权的信托合同关系 在信托关系中,只有受托人和受益人是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只是与受托人约定成立信托,并交付信托财产的一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当事人。 综上可知,信托是指一项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组成的法律关系;它是通过财产的转移,使受托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金融制度设计。其中,受托人因接受委托而对信托财产所进行的管理工作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为信托财产的经营活动,简称“信托经营”;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所得用于向受益人分配的收益即为信托收益;受托人因信托经营管理行为而产生的负债则构成信托债务,也由受托人负责清偿[3]。 在中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下,信托业主要发挥两种功能:一是在投融资方面,信托可成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重要工具,以满足人们实现财富增值的需求;二是在社会保障领域发挥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福利信托业务等。因此,可以概括说,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既可以是投融资的工具,也可以是财富管理的工具和社会保障的手段,在不同的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发挥着不同的效用。 但不论如何,信托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正在逐渐被大众所熟悉和认可。目前一些大型基金公司已经开始涉足信托产品,例如,华夏、易方达等大型基金公司的产品净值增长迅速的原因很大一部分要归功于他们所持有的信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