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哪家公司被罚款?
2012年8月15日,上海一中院对原告上海建工集团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责令原告退还多收取的保证金、第三人不负有给付义务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及第三人因错将3.7亿元保证金计入原告贷款账户,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7亿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不受民事诉讼程序限制的,可以适用刑事侦查措施、强制措施。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在起诉时虽以民事起诉方式提出,但其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具有明显的不当得利的属性,且在庭审过程中亦表明其基于错误返还财产主张权利,故本案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权利一节,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虽然从表面上看,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依照与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交付了办理抵押登记的申请文件,并且涉案房产抵押已于2012年6月19日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取得了登记证书,但原告所提供的现有证据尚无法充分证实其已按约向被告实际支付了3.7亿元的保证金。且经法庭询问,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于提前还款的期限及违约责任均有约定,原告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直接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款项,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