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润欠上海信托钱吗?
这个事情比较复杂,简单说吧 1、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确实欠款3700多万美元,这笔钱属于信托贷款,而且已经逾期了;
2、上海信托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起诉到上海一中院,要求判令信托公司有权直接处置质押财产(股票)以实现其债权,也就是上海信托要处置雨润集团的股票。目前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支持了上海信托的全部诉讼请求。
3、但是,这里有个关键信息被忽视了——本案的被告还包括江苏华英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华英企业”)和南京国信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酒店”)。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以下事实:首先,该笔贷款的实际用款人为华英企业;其次,国信酒店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抵押担保;华英企业和雨润农产品集团分别与上海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华英企业和雨润农产品集团就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向上海信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了上述《保证合同》之外,雨润农产品集团还将其持有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8亿股股权质押给上海信托,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所以,现在来看,其实本案的实际债务人是华英企业,而国信酒店提供了物的担保,雨润集团提供的是人的担保同时兼有质押担保的责任。 在主债务人没有能够予以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直接对质押财产进行处置,关键点在于看有没有其他担保人提供了物的担保。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所以,本案中,如果华英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上海信托是否可以直接处置雨润集团质押的股票,关键在于华英企业与雨润集团是否有关于债权实现的约定。
也就是说,尽管雨润集团提供了质押担保,但是如果华英公司与上海信托之间已经有关于债权实现的明确约定,那么上海信托就不能直接处置雨润集团的股票,而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先向华英企业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