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借款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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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从双方沟通协商的结果为准。 企业间的借贷是市场行为,只要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且贷款用途符合《贷款通则》中规定的贷款用途,是可以依法申报的;另外,对于关联企业的借款限制,主要存在于破产、清算时对于债务的清偿顺序上有所区别而已。

企业间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但民间借贷也是要有法律依据的,即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所以,要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就要做到:

1、借贷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2、借贷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不要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并且贷款人对于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有一定的了解;

3、贷款人必须给付借款人约定的款项。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借贷双方可能并非都是同一领域的从业者,在订立合同时就容易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导致日后产生纠纷。建议借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要对借款金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担保事项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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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利息,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方提供贷款的利息、担保的利息、抵押的利息,以及支付的其他与贷款业务相关的利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关联方利息支出总额-年度利息费用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的扣除部分)×(1-关联债资比例除以标准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年度关联方利息支出总额”是指纳税人年度实际支付给所有关联方的利息总和。当企业接受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超过规定的比例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视同利息支出,按照2号文第八十五条给出的公式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上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加以限制的,对于没有超过税法所规定的比例的关联企业借款,可以正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对于超过税法所规定的比例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其超过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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