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私房出租税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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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海市个人出租住房的税费征收标准如下(2018年4月最新) 以上海市为例进行说明: 首先明确一点,无论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凡租用于居住的房产,出租人都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只有承租方(即住户)才需缴纳印花税。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 1、从2003年起,对个人租赁房屋不按租金收入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应纳城建和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为计税收入的5%。

2、在出租房屋的同时,出租人为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应缴纳6%的增值税。

3、对于商业用房,包括商住两用的房屋(含公寓),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对待: 一是一般商业用房(即第一层或地下室不做厨房且不通燃气,如沿街商铺、商场等),由于此类房屋的租金收入一般比较高,故其缴纳的税款也较为可观——由房东个人承担的相关税费约5.6%(不含增值税),若以5000元/月的租金计算则每月需多缴税金近300元。

二是小面积商用房(即第一层或地下室做厨房且通燃气,如公寓式酒店、创意园、孵化基地等),由于其租金收入相对较低,因此房东承担的税费也相对较少,仅相当于一般商业用房的30%~40%,若以5000元/月租金计算则每月仅需多缴税费1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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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综合税的征收方式,即查账征收,按有关规定严格核算计税收入、成本与费用,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私有房出租一次性收取几年的租金,其租金收入如何划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对私有房出租一次性收取几年的租金,一般可考虑按权属所有人取得的月租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确有困难难以准确划分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在不超过租金收入计征期限内(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平均分摊计征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发生财产分割,继承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如何处理?

答: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对财产进行分割,继承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继承、赠与房屋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转让已故亲属的财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够提供经县以上(含县)民政局、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能够出具县以上(含县)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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