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炒股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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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上市公司给高管等员工配股不上市,股票在内部消化,这样是否要交20%的所得税?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45号) 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以分红派息或股票溢价方式向个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和股票差价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期权收益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第二条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期权收益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除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外,个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期权收益,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上市公司承担。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7号)规定,个人取得分红时,由公司代扣代缴20%的所得税。

2、员工未上市前的股票增值部分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例如;某公司新股东投入800万,原有股东退出,按公司净资产1000万元计算,则每个股东分得200万元的现金。如果市场交易价格高于1000万元,比如是1200元,那么超出1000万元的资金就属于利润,应该缴纳20%的所得税,也就是240万元。 如果市场交易价格低于1000万元,比如是900万元,那么100万元的差额就应该是未上市前股票的增值部分的金额,这部分收入也应该缴纳20%的所得税,也就是200万元。是不是这样计算啊? 请教一下,这个20%的所得税是由公司垫付还是原股东自己缴纳呢?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通知》(国税函〔2005〕124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将足值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财产对外投资,不包括房地产,经营净收益暂不征税。 也就是说,员工未上市以前的股票增值是不征收入的。

2.关于所得税由谁交纳的问题,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晰,是原股东已经交纳了20%还是尚未交纳20%?如果是前者,则应由上市公司负担;如果是后者,则应由原股东个人负担。但鉴于已经提过税前补贴,则通常情况应由上市公司负担。

胥欣杉胥欣杉优质答主

企业把闲散资金用于购买股票,不论是通过境内委托买卖还是本人直接国外炒股,都应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得或损失,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或扣减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个人因工作性质,经由任职受雇的公司投资购买股票,将股票所得分配给个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以投资购买的名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分回公司),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个人从企业借款投资购买股票,可免缴个人所得税(但需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且一年内必须归还借款);如果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股票投资回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了,则应全额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个人自己出资直接炒股或用分回的企业投资购买股票得失,应计入当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不并入企业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独资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实际缴纳入库日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前的,允许投资者个人在计算独资企业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投资者未将企业资金或者费用用于个人炒股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7号)的相关规定,应将企业经济行为和投资者个人收益一并计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企业用于投资购买股票或用于个人投资炒股的各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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