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炒股如何纳税?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上市公司给高管等员工配股不上市,股票在内部消化,这样是否要交20%的所得税?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45号) 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以分红派息或股票溢价方式向个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和股票差价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期权收益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第二条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期权收益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除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外,个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期权收益,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上市公司承担。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7号)规定,个人取得分红时,由公司代扣代缴20%的所得税。
2、员工未上市前的股票增值部分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例如;某公司新股东投入800万,原有股东退出,按公司净资产1000万元计算,则每个股东分得200万元的现金。如果市场交易价格高于1000万元,比如是1200元,那么超出1000万元的资金就属于利润,应该缴纳20%的所得税,也就是240万元。 如果市场交易价格低于1000万元,比如是900万元,那么100万元的差额就应该是未上市前股票的增值部分的金额,这部分收入也应该缴纳20%的所得税,也就是200万元。是不是这样计算啊? 请教一下,这个20%的所得税是由公司垫付还是原股东自己缴纳呢?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通知》(国税函〔2005〕124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将足值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财产对外投资,不包括房地产,经营净收益暂不征税。 也就是说,员工未上市以前的股票增值是不征收入的。
2.关于所得税由谁交纳的问题,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晰,是原股东已经交纳了20%还是尚未交纳20%?如果是前者,则应由上市公司负担;如果是后者,则应由原股东个人负担。但鉴于已经提过税前补贴,则通常情况应由上市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