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完全控股吗?
目前,我国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还不够完善,特别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督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使得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和资本运营职能还没有完全分开,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的监管还只停留在事后审计和监督的层面。
同时,在目前的会计制度下,由于没有对不同出资方式下的资产损失责任进行划分,也没有区分各种不同情况下的投资损失,以及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等,所以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流失往往很难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着一个“谁主张、谁举证”的难题。如果发生损失,谁来主张损失?由哪个主体先来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是监管不力,那么应由国资监管部门来证明其已尽到相应职责;如果是决策失误或投资项目失败,则应当由相关主体来承担证明责任。总之,由于现有立法的不明确,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认识不一致,从而影响了办案的质量。
另外,按照《民法通则》及《企业法》的规定,法人因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从法律上讲,即使是国企,也应当将其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拥有的法人资格不仅不应随意撤销,而且应在市场运作中遵循平等、自愿和双赢的原则。
据此,我们认为,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国有企业与其所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相互选择的契约关系,而不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二者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应该主要依据合同法以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当然也可以参照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关系),而不应参照国资监管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