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可以没收吗?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信托基金属于信托机构依法运用信托财产进行管理的理财工具;其次,依据信托业监管制度,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财产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某家信托公司的员工因为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工作失误等给客户的信托计划带来损失,该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因为金融市场变幻难以防范的原因导致客户信托投资出现亏损的,信托公司则不承担相应责任);最后,目前国内的信托产品都是私募性质的,其收益和风险都属于私人范畴,在信托公司发生破产的情况下,优先赔付的是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企业的信托贷款,最后是个人持有的信托产品。
也就是说,无论哪一种类型的信托产品,其本身作为一种金融理财工具,并不具有货币属性,无法等同于存款或者养老金之类的,不能直接按《物权法》关于质押的规定来处理。同时,由于我国的信托业实行的是准金融监管体制,各信托公司实质上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并不能简单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工具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算太长,有关法制建设还处在逐步完善阶段。所以,在信托业务活动中发生了纠纷,通常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