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单位是只还是支?
这个问题很好笑,但是也很有代表性,说明很多投资者对于基金的简单概念都没有搞清楚就开始投资了。 先放结论,基金是一种集合理财方式,本质上和信托以及公募一样,都是委托理财的一种,所不同的是,它通过信托公司或者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这一中介来进行资金的集合运作。也就是说,钱其实是委托给这些金融机构的,我们通常把这样的机构叫做“受托人”,它们按照合同向我们回报经营成果——收益。 所以,这个回款的对象是谁呢?不是客户,而是“受益人”——也就是买了这些产品的人。那客户和服务对象之间有什么关系呢?其实什么都没有,因为交易是发生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帮助大家理解: 我们把钱存到银行,银行把我们托付给它的一部分资金拿出来放贷,这时候,银行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变,从“存款支付服务方”变成了“借款收取服 务方”,而我们则由“储户”变成了 “债权人”;当然,作为债务人,我们将从银行那里得到利息,而作为债权人,我们在银行那里的账户实际也是它的负债,所以银行除了把我们给的利息收入拿去缴税之外,还要拿利息收入去弥补在业务过程中由于信誉好等原因造成的亏损。这样一说就很清楚了嘛!
最后补充一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审查,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和其他有关信息 部门。 (一)单个投资者的单笔认购金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其他货币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这仅仅是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不同类型的基金、不同的销售渠道对其最低认购金额都有不同规定,具体还要以各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的认购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