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损益算收入吗?
从税法上的规定来说,“投资所得”是“投资收益”的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指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经营利润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为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利润”包括“股权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入”以及被投资方发生的专项用于资本金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企业经营利润”的概念,第(四)项规定,“其他业务收入”中包含“受托加工制造业务取得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除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持有的收入;融资租赁收入;抵押收贷收入;其他不征税所得” 上述文件界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已经明确包含了“股权投资收益”这一种投资所得的形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讨论的税收问题是以中国境内主体(包括个人和企业)为视角的,对于境外所得,税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特别规定办理。 基于以上分析,如果A公司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投资者,那么其从B公司获取的资金收益就应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然,由于该资金收益属于股息、红利性质,还应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实际承担36%(20%+16%)的税赋。
但如果A公司与B公司均位于中国境外,双方之间又存在真实可信的交易,则根据税法规定,该项收益就不必缴纳中国境内的所得税。 无论是居民企业还是居民个人的海外投资行为,只要遵循税务处理的规范流程,是可以合理地降低税负水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