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重大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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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层面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对“重大”进行定义,各地方和企业根据所处行业和自身情况在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时,会给出各自的定义标准。 例如,商务部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投资者)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内部经营单位等方式,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境外合法资产,对境外实施经营管理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境外投资的范围包括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境外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收购境外资产等。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重大”的认定原则——“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出口,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外汇管理条例,不属于限制项目或必须由国家统筹的项目”。

又如,广东省商务厅在《广东省企业境外投资暂行管理办法》中提出,企业申请境外投资的资金,应主要来源于企业自有资本金、经营积累、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渠道来源资金。并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属于本省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

(三)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四)有明确的市场主体、详细的投资方案和合理的建设进度计划;

(五)所涉及的外汇及海关管理事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再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北京市外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提出,本办法所称的外资项目,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范围内,开发区内具有独立财务核算和纳税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在本市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外地入区企业和外方控股的企业),具体包括: (一)新建项目。项目单位为实施新建项目的投资总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可申请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二)技改项目。对项目单位因技术改造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新增额给予支持。 (三)研发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补助。 上述文件的出台,均是为了响应国家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要求。

以上文件虽然对企业境外投资和获取资金进行了规范,但并没有界定“重大”的具体范围,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判断偏差。为此,笔者建议,企业界及相关人士可以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考上述文件中关于“重大”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估,以确定拟投入资金额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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