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犯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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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中国刑法典,对经济犯罪的定义是: 1、故意违反国家法律,非法采取得不应当是自己的财物或者足以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客观表现为偷盗、骗取、抢劫或强迫交易,或挪用他人财物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深圳市,主要的经济犯罪包括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一)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 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助于合法形式,承诺高额收益,利用民间借贷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集资数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同时又构成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行为人非法集资的数额不是很大的情况下,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但是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了。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即由一般的违法行为转变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企业或者个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该类型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范畴: (1)内幕交易案:非法获取证券市场未公开信息,并以此作为交易依据,进行相应的证券交易。

(2)操纵市场案:采取单独或者合谋控制多个账户,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免除不法责任,扰乱市场秩序,情节显著轻微,应受刑罚处罚。

(3)洗钱案:提供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帮助转移或者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追缴赃款赃物及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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